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在教师配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扶持,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农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