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属性。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