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
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
残疾儿童生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