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抑制过高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抑制过高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