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进行分类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