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违法向幼儿园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幼儿园周边区域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有辐射和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