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发生儿童安全等事故,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儿童、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围堵幼儿园,扰乱正常保育教育秩序;
(三)侵占、损毁幼儿园设施、设备;
(四)携带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器械进入幼儿园;
(五)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幼儿园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幼儿园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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