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歧视或者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园。在同等条件下,残疾儿童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支持残疾儿童达到规定规模的幼儿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