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七条 儿童入园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保健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除健康检查外,幼儿园不得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儿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入园前书面告知幼儿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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