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措施,关注儿童用眼卫生,增强儿童体质,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并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儿童食谱,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提供用餐的幼儿园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并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儿童食谱,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幼儿园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