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三十四条 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可以申请入园。幼儿园接收有困难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园。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班额,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