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车辆接送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和车辆提供者的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