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在通往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道路上设置警示标识和减速装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