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识或者警示标识;在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安排专人疏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