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欺凌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幼儿园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育过程加强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幼儿人身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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