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规定设置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查体制度,做好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