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