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