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竞赛、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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