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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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