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学校责任;学校尽到法定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