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予以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