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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