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