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风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学校;学校应当立即采取停课、暂避、疏散、管控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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