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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