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现校园性侵犯事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