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