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