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有关规定设置医疗、保健场所,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
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工作。
学校应当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共同做好学生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