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卫生与营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场所,向学生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不得泄露在心理辅导中知悉的学生个人信息。
学生家长应当关注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状况,与学校、社会力量相互沟通、配合,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疏导和治疗。
学生家长应当关注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状况,与学校、社会力量相互沟通、配合,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及时给予关心、疏导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