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的体育活动、卫生与营养及其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依法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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