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