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协调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和利用;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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