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故意损毁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