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学生开放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