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