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实施;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