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检查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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