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抽样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对经检验判为合格的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实施监督检查。但因举报或者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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