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指标为依据;不注明、不提供产品采用的标准以及产品采用的标准、质量指标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其质量判定依据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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