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处理产品质量纠纷,应当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准。
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处理产品质量纠纷,应当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