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公布其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