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