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被查处的违法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的,查处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查处部门可以将违法产品连同涉案财物予以没收,并不免除违法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