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销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