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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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收到检...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
(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需要实行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抽样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对经检验判...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检查凭证。需要抽取检验样品的,应当填...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判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应以强制性标准为依据;没有强制性标准的,以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涉嫌违法的产品需要检验或者鉴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抽取样品,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或者...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公布其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违法事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并应当如实反映情...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被查处的违法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落不明的,查处部门可以发布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标识及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禁...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销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应当...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经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合格证明后方可进入流通。裸...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性能、结构或者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产品,应当附有详细的中文安装...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质量、标识、包装进行检查。对没有质量...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进口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进口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篡改或者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以及其他质量证明用以推...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省对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未作统一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明示质量保...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三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提供便利条件。
知道或者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干扰依法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