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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