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