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产品质量法和本办法的施行。对产品质量工作领导、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包庇、放纵产品生产和销售中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